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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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周易林永華 被告 王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5頁第4行關於「4萬4,977元」之記載,更正為「4萬9,743元」;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9日」之記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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