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素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