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明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台端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金額與附表不符,若為二筆應分別記載)
二、債務人李明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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