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呂曉婷
被   告  李晉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晉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6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課稅現值,見原告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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