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4號附民原告 呂舒涵 附民被告 張倉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蔡直青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