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及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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