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553號聲請人 趙浚凱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仕御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請確認本件聲請人適格問題後再行繳費(因從本票原本文義,聲請人與相對人似為共同發票人),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