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 徐淑蕭 訴訟代理人 劉經緯 被告 潘財發 訴訟代理人 潘王麗香 被告 林赫慧 訴訟代理人 林詩縈 被告 林啟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6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5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