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被告甲○○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並由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帶被告到案執行,惟具保人無法帶被告至署執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秀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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