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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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之自白⑵被害人 張照堂 之指訴。⑶汽車租賃契約
書、郵局存證信函各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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