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00號上訴人 李威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新雅 間因本院98年度婚字第70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