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