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49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4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山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各筆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丁○○、丙○○為被告乙○○積欠原
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暨
撥款通知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聖源
┌──────────────────────────────────────────┐
│附表:98年度雄簡字第3493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壹萬伍仟参佰玖拾│97年6月30日起│7.502%│97年8月0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玖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貳萬伍仟柒佰捌拾│97年6月30日起│6.375%│97年8月01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陸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003│貳萬伍仟柒佰捌拾│97年6月30日起│3.175%│97年8月01日起││
││陸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4│伍萬参仟伍佰零肆│97年6月30日起│2.925%│97年8月01日起││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