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