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87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310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00,000元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