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84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蒂巴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七三八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