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被告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
張家豪 律師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