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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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4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