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靜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雅萍┌─────────────────────────────────────────────────────┐│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賴怡伶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宜軒興業有限公司│61,000元│AE0000000│108年2月15日││││限公司劍潭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