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嵇翊銓 即 嵇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億零柒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陸拾捌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