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耀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怡君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40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5樓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