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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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0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張義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富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86,703元,應繳裁
判費125,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9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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