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5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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