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9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8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896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原名: 曹桂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狀 陳明 4筆借款之本金、借款日期及期間利率
約定、各筆積欠本金金額及債務人負連帶給付義務之根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