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9號債權人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錫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事項記載「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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