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48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蘇慧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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