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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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8號債權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興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台端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
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無此約定,則台端僅能就已到期之借款請求,請查報已屆期未返還之借款金額及提出計算式。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珮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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