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交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4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泓亨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記載之「逆向行駛」應更正為「逆向行駛廣福路往八德方向車道欲左轉至對面」;第八行記載之「自其同向左後方」後補充「逆向沿廣福路往八德方向車道」。
三、訊據被告陳泓亨矢口否認犯行,其先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伊對於照片內容有意見,卷內第49頁至第50頁的監視器畫面是假的,告訴人騎到伊車子的左邊車頭前就已經倒地了,是告訴人自己去撞伊的車子,不是伊去撞他;復具狀予本院辯稱:109年12月25日開偵查庭伊沒有看到監視器光碟內容,伊有提出警方提供的照片有被偽造,與伊當時看見的事實不符合,伊提出警方對伊做的筆錄內容有被竄改,伊在警局看的監視器光碟內容是有被剪接偽造而成的,告訴人係自摔到伊貨車左前輪車邊,撞擊點是機車前輪,這些證據就能證明機車是自摔後撞倒伊的貨車左前輪,假照片與假光碟顯示伊撞告訴人右側,如果是伊撞倒告訴人,機車與告訴人應是右邊受到撞擊,所以告訴人與機車應是右側受傷及受損,顯然警方資料被竄改,偽造的資料造成的判決是無效的,伊覺得檢察官剝奪伊的人權云云。惟查:
㈠經本院依職權依序勘驗警方蒐證光碟片中之檔案⑴被告於10
9年6月24日警詢筆錄檔案「P0000000.MOV」檔、⑵案發當日路口監視器畫面檔案「歷史影片調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GoogleChrome0000-00-0000-00-00.mp4」檔,勘驗結果以「⑴109年8月24日警詢筆錄檔案「P0000000.MOV」檔:自播放器時間00時00分00秒開始勘驗。
【員警向被告為人別確認並宣讀三項權利】員警:之前有無刑案紀錄?被告:應該沒有吧。
員警:嗯?看一下,確定沒有嗎?還是忘記了?被告:那很久了欸。
員警:喔,有什麼?被告:應該很久了,有妨礙公務吧。
員警:喔,還有勒?被告:還有不曉得欸。
員警:妨害公務還有妨害兵役條例喔!被告:喔~妨害兵役條例喔!員警:啊那是怎樣?被告:啊那個喔。
員警:沒去喔?被告:點召忘記去。
員警:喔~教召那個喔?被告:嘿。
員警:動產擔保交易案喔?90幾年的時候。
被告:蛤?員警:是嗎?被告:什麼?員警:動產擔保交易案喔?被告:那個不太曉得欸。
員警:你不是還有去?被告:有去開庭啊,但是不知道判決的結果。
員警:拘役50天啦!應該是罰錢吧。
員警:好,大概啦!要請辯護人到場嗎?被告:不用。
員警:上述的四項權利有宣讀給你知道,你知道意思嗎?被告:我知道。
員警:有原住民身分嗎?被告:沒有。
員警:好,你今天因為什麼事情來製作筆錄?被告:嗯,就車禍的事情。
員警:嗯,車禍被提告。
員警:我們那天(即109年6月24日17時10分許談話紀錄表
)做的談話記錄內容正確嗎?被告:嗯,就是要補正一些啦。
員警:蛤?被告:就是要補正啊!員警:補正?被告:就是要補充說明。
員警:不是啦!我那天做的筆錄。
被告:嘿啊!就是要…(遭員警打斷)。
員警:內容正不正確啦?被告:內容喔?員警:嗯。
被告:就是說有一些要補充。
員警:喔,好,正確,啊另外還要補充,是不是?被告:對。
員警:警方告知你罪名有瞭解嗎?過失傷害。
被告:嗯,有瞭解。
員警:好,發生事故的時間是什麼時候?被告:很久了欸。
員警:哪一天?被告:就忘了啊!員警:好,提醒你,6月24日16時16分,地點在廣福路1218
號,當時怎麼發生?被告:當時就是我要左轉,檢查後方前方都沒有車。
員警:是廣福路往中壢方向要直行嗎?被告:是。
員警:然後到廣福路1218號要左轉?被告:對。
員警:你要左轉,然後?被告:然後我要左轉,檢查後方跟前方沒有來車,所以我才左轉。
員警:所以你就左轉?被告:對。
員警:然後?被告:然後,車子就突然不能動,往左邊看就發現一位騎機車的自摔在輪子附近。
員警:有跟你撞到嗎?被告:有啊!他自己自摔撞到我的車。
員警:喔,就這樣子,是嗎?被告:對。
員警:所以你完全都沒有發現到對方?被告:對。
員警:好,在你哪個方向?被告:在我的左側,就左側,因為我左轉之後就是等於在我的左側。
員警:好,你那時候什麼反應?被告:就下車察看啊!因為車子是完全沒有動的狀況。
員警:車速大概是多少?被告:應該不到5。
員警:不到5,現場有什麼號誌嗎?有紅綠燈嗎?都沒有是
不是?被告:沒有。
員警:標誌標線也都清楚?被告:對。
員警:天候、視線、車況都正常嗎?被告:都正常。
員警:碰撞位置是你車子的哪邊?被告:你說什麼?員警:你的車子哪邊跟他發生碰撞?被告:就是左前輪的後方。
員警:有車損嗎?被告:我的是沒有。
員警:目視沒有?被告:對,對方是機車的前輪。
員警:你有載人嗎?被告:沒有,對方是機車前輪凹陷。
員警:車上只有一個人,有載什麼東西嗎?被告:沒有。
員警:你有受傷嗎?被告:沒有。
員警:對方勒?被告:就挫傷而已。
員警:哪邊?被告:左肩膀挫傷。
員警:你的駕照是什麼?被告:駕照是自用小客車。
員警:車主是誰?被告:車主是用租的。
員警:是誰?被告:蛤?員警:是誰?被告:貨車公司啊。
員警:什麼公司?被告:忘了,要查。
員警:跟別人租的嗎?被告:對,跟車商租的。
員警:去查,查的到嗎?被告:查的到。
員警:有繫安全帶嗎?被告:有。
員警:有沒有使用手機?被告:沒有。
員警:那時候有沒有喝酒?被告:沒有。
員警:好,我們那時候有做酒測,酒測值也是0,對不對?被告:對。
員警:記得吼?給你看一下酒測單,現場測的,雙方都是0
,109年6月24日16點40分,對不對?被告:對。
員警:那時候誰報案的?被告:我報案的。
員警:你有下去協助他嗎?被告:有啊!員警:你有提供行車紀錄器嗎?被告:沒有。
員警:那時候車輛有移動嗎?被告:沒有。
員警:有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嗎?被告:有啊。
員警:然後?被告:對方獅子大開口,說要2萬,車損說要2萬。
員警:對賠償金額沒有共識?被告:沒有你就幫我打,對方要求車損新台幣2萬元。
員警:然後?被告:最後,我說5千,調解委員說7千,原本達成共識,但是對方用語言侮辱我,所以就…(遭員警打斷)。
員警:反正你們講好後來是7千喔?被告:對對對。
員警:好,然後?被告:對方就用語言侮辱我,所以我也覺得這個金額太高了
,因為我覺得這個金額太高了,因為這個車子的價值只有不到1萬5(後改稱)價值不到1萬元。
員警:就這樣子?被告:對,所以當時並沒有要求,當時對方沒有要求醫療費用,只有要求車損,因為只有小小的挫傷。
員警:就這樣子?被告:對,因為只有小小的挫傷。
員警:這樣子嗎?被告:對。
員警:你有認識對方嗎? 王木全
被告:沒有。
員警:有什麼關係嗎?被告:沒有。
員警:有什麼恩怨嗎?被告:沒有。
員警:以上所述是否是你自由意志下所陳述?被告:對。
員警:以上所述屬實嗎?被告:屬實啊!員警:還有意見要補充嗎?被告:沒有。
員警:沒有,就這樣嗎?被告:就是啊,這個圖(即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我有異議。
員警:這個圖(即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怎麼了?被告:因為他的機車是在我駕駛車輛的側門附近。
員警:就這樣子是不是?被告:對。
員警:你說對方機車是怎樣?被告:在我的駕駛座車門底下,所以剛好是在貨車輪胎那邊。
員警:蛤?你再講一次。
被告:在我的駕駛座側邊的側門。
員警:你說他部分的車子,是在你車子底下是不是?被告:對,那個撞擊點,是在我車子左側的輪胎那邊,因為他有滑行,所以滑行到我的車頭前面。
員警:你現在是CARE碰撞點喔?被告:對啊!員警:我沒有在畫碰撞點啊!我只有畫結果啊!被告:喔~員警:那還有問題嗎?被告:沒有問題啊,我就是補充說明。
員警:喔喔,那就不是有問題啊!圖沒有問題,補充就是說
他(即告訴人)是撞到你的輪胎滑行進去你的車子就對了?被告:對。
員警:是不是這樣子?因滑行導致對方部分的車身在我貨車
的底下,對不對?被告:對。
員警:好,上開筆錄經受詢問人親閱或翻譯確認與事實無訛後始簽名,來姓名。
被告:陳泓亨。
員警:好現在時間17點17分,就這樣。
【製作筆錄結束】【全程均無經過剪接、偽造、變造。】(勘驗結束)⑵路口監視器畫面檔案「歷史影片調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GoogleChrome0000-00-0000-00-00.mp4」檔:「①於播放器時間(下同)00時00分06秒,被告駕駛小貨車沿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往中壢方向直行,然前方號誌燈為紅燈,故被告亦與他車輛一同停等於上開道路。再者,該道路劃設有雙黃線。如勘驗照片1。②於00時00分15秒,被告駕駛上開車輛停等於上開車道。此時可見告訴人騎乘機車沿廣福路往八德方向車道逆向直行行駛。如勘驗照片2至3。③於00時00分16秒,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車頭逕自駛出跨越雙黃線要左轉。如勘驗照片4至6。④於00時00分17秒,被告駕駛之車輛明顯橫跨雙黃線,逆向行駛之告訴人所戴安全帽撞上被告所駕小貨車左後視鏡後人車倒下,被告所駕小貨車左後視鏡亦明顯歪掉。如勘驗照片7至12。⑤該監視器畫面播放順暢,未經剪接。(勘驗結束)」。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
㈡⑴依上開勘驗,被告於109年8月24日接受警詢之錄影不但
全程無剪接、偽變造之可言,而稽諸該日警詢筆錄,員警亦已將被告爭執之重點,包括其強調告訴人為自摔後碰撞伊之車、碰撞點為伊左前輪後方、告訴人機車是碰撞到伊車輪後,因滑行致部分車身在伊貨車底下等語均為記載,警詢筆錄並無竄改之可言。⑵依上開勘驗,監視器檔案亦未有何剪接、偽變造之可言,而可供認定事實。而依監視器畫面,被告行駛至案發地點時,逕自跨越雙黃線左轉,而疏未注意由左後方逆向行駛之告訴人,致逆向行駛之告訴人所戴安全帽撞上被告所駕小貨車左後視鏡後人車倒下而釀本件車禍。又告訴人所駕機車於人車倒地時係左倒,有現場照片可憑,是告訴人之受傷部位均在左側,乃屬當然,被告以此指摘警方資料造假云云,核無可採。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違反之,其有過失甚明。至告訴人騎乘機車亦跨越雙黃線,沿對向車道行駛,而與被告所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其亦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而與有過失甚明,其二人之過失責任各半。
四、⑴被告犯後符合自首要件,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可稽,應依法減輕其刑。⑵審酌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之與有過失程度各半、告訴人所受之傷勢程度、被告犯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4852號被告陳泓亨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泓亨於民國109年6月24日下午4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往中壢方向行經桃園市○○區○○路0000號前欲跨越雙黃線時,本應注意該處為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禁止車輛跨越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冒然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適王木全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其同向左後方逆向行駛至該處,因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王木全因而受有左側肩膀挫傷及擦傷、左手挫傷及擦傷、左膝部挫傷及擦傷、左腳踝挫傷及擦傷等傷害結果。
二、案經王木全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泓亨於警詢及偵查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駕駛前揭車輛與告訴人王木全發生交通事故,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雖然有跨越雙黃線,但告訴人騎到伊左邊車頭前就已經倒地了,他是自己滑到伊左側前輪,是他自己去撞伊的車子,不是伊去撞他的,伊要往左邊開時,無法往左邊移動,才發現告訴人已經倒在伊左側前輪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是被告撞伊,不是伊自己滑倒的等語,並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車籍查詢結果各1份及監視器光碟1片附卷可稽。按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訂有明文,被告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致肇車禍,其有過失甚為顯然,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再觀諸上開監視器光碟,被告所駕駛之前揭車輛跨越雙黃線,撞擊告訴人所騎乘之前揭車輛後,告訴人始人車倒地,有上開監視器光碟1片及本署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上開辯稱,殊難採信,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檢察官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盧憲儀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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