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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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金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莉蓁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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