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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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53號原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定芃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被告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被告 張仁哲
范佐志 周國光 洪瑞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 律師
徐秉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後之於民國103年5月26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有卷附民事撤回起訴狀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