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偵字第6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二人對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