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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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明賢債務人鐵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曾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鐵社企業有限公司邀同曾麗雲及 葉國貞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及民國101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及$500萬元。
借款期間:1.自民國99年1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1月7日止,2.自民國101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06年1月30日止。
還款方式:1.及2.均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1)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
1.03%加1.27%計為年利率2.30%;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2)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37%加1.27%計為年利率2.64%;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1)及(2)均自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均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2年11月3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契約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麗雲、鐵│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4%│││227604│社企業有限│2月07日起│││││0元│公司││││├──┼───┼─────┼──────┼──────┼───────┤│002│新臺幣│曾麗雲、鐵│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4%│││324273│社企業有限│1月30日起│││││6元│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麗雲、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7604│社企業有限│1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曾麗雲、鐵│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4273│社企業有限│2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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