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397號債權人 繆素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玉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與其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關係與狀附證據合作經營契約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