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394號債權人 白龍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茗富 、 吳涵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