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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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447號債權人 陳浤昇 即得邑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票號碼BE0000000、SG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2件。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