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91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89計算之利息,暨自91
年10月24日起,延滯第一個月加收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貳
個月加收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收新
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