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交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交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速偵字第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因查獲時被告呼氣檢驗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壹點貳肆毫克,
其視覺辨識能力與運動神經反射均已變差、平衡感與判斷力
障礙變高,危害人車往來安全甚鉅,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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