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4號聲請人 陳黃快 相對人 陳世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罹有 阿茲海默氏病 ,智能退化,日常生活依賴他人照護,無行為能力,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經本院安排聲請人及相對人實施鑑定事宜,然聲請人向本院稱:「因為鑑定費用太高,且相對人其實沒有什麼財產,所以我要取消鑑定,也不要聲請監護宣告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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