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巨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世芳 原告與被告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9,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