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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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中富 原告與被告綠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
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