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3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34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四段第十三、十四列(判決第二頁第十、十一列)關於「110年底」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四段第十三、十四列(判決第二頁第十、十一列)關於「110年底」之記載,顯係「111年底」之誤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世明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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