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八號、九十四年度執助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九號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