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63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彥豪 被告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阮博文 被告阮博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937,740元(計算式:690513.17×30.322≒20,937,74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27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95,772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