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40號原告宇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茂鐘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正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添福 被告 黃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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