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 富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學人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雖然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但相對人若已死亡,顯然已無當事人能力,當然沒有必要再對已經死亡的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程序。
二、聲請人因為受讓債權,有必要對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程序,但相對人已於94年11月5日死亡(參見戶籍謄本),相對人顯然已無當事人能力。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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