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原告 陳招治
賴臺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被告 賴美惠
賴美子 賴美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複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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