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896號債權人甲○○
之A債務人 張秀萍建禾 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秀萍即建禾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年息為何?
二、債務人張秀萍即建禾文理短期補習班即之營利事業登記証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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