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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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晏書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元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