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 岱嵐 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祥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戴緯軒 律師
鄭玉金 律師 潘和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 律師被告岱倫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晴嵐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複代理人 郭志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返還代墊款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及停車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19萬9,652元,及其中34萬2,372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0萬138元及自108年6月28日之追加暨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0萬138元自109年2月19日之追加暨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5萬7,004元自109年5月18日之追加暨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10%計算利息,訴訟中經被告以其對原告之代墊款債權177萬5,707元為抵銷抗辯;因被告另對原告提起請求返還代墊款之訴,請求原告返還其代墊款213萬708元,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受理中(下稱另案訴訟),且尚未終結乙節,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57頁),則被告對原告有無前開代墊款債權存在、其得請求原告返還之代墊款金額為何,涉及另案爭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被告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為避免本件請求給付管理費之訴與另案請求返還代墊款訴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且可以利用另案調查結果,並以其裁判結果,作為認定本件被告執為抵銷之債權有無理由之依據,因認本件應以另案訴訟爭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