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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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禹守 被上訴人即被告奇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秀蜜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5、281至283頁),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紀元